肢体残疾标准

2022-05-26 03:41: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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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导致肢体残疾的原因包括:1、脑性瘫痪;2、发育畸形;3侏儒症;4、其他先天性发育障碍;5、脊髓灰质炎;6、脑血管疾病;7、周围血管疾病;8、肿瘤;9、骨关节病;10、地方病;11脊髓疾病;12、工伤;13、交通事故;14、脊髓损伤;15、脑外伤;16、其他外伤;17、结核性感染;18、化脓性感染;19、中毒;20其他;21、原因不明。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四个等级。

() 重度(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02)

1、四肢瘫。 2、截瘫。 3、偏瘫。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分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2.5 -4)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分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4.5-5.5)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四)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67.5

分)。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二级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2.5-4

三级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5.5 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67.5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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