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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
摘要:家庭幸福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家庭暴力时不时出现在婚后生活中的每一个空间,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家庭暴力表现的形式多样,产生的原因也是较复杂的,给社会带来了治安隐患。所以要找出解决的办法,使我们远离家庭暴力,建设美好生活。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和谐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08)12-0107-02 作者简介:杨涛(1977-),女,湖北鄂州人,讲师,律师,从事法学研究。
我们生活在一个美好的社会大家庭中,而各个小家庭是社会的单细胞,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尽管人人都希望自己的家庭生活完美和幸福,但现实的家庭生活并不像我们想的那样完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时不时出现在婚后生活中的每一个空间。家庭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而这些悲剧借助于各种媒介已经赤裸裸地摆在我们面前,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尤其是几年前的一部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许多人记住了家庭暴力,那么家庭暴力又是什么呢?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的《婚姻法》虽然有五条涉及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却没有明确界定。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对家庭暴力作了权威性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伤害的后果。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1.身体暴力。它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对家庭成员经常性的打、踢、推、搡、踹、咬、踩、抓、扇耳光、揪头发等行为,轻者致被害人皮肤肿痛、淤青,软组织挫伤,重者导致被害人轻伤、残废、重伤甚至死亡。
2.精神暴力。它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对家庭成员采用言语上的攻击、威迫、侮辱、恐吓等造成其思想上、精神上极大的痛苦,这种精神上折磨比肉体的伤害更可怕更痛苦,严重的可导致被害人精神错乱、崩溃,甚至患上精神疾病。
3.性暴力。它是指对于异性家庭成员故意进行性的强迫,或者对对方的性器官进行摧残等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的规定,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是经常性的、持续性的,就构成虐待。所以区分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关键是看持续时间的长短和性质的恶劣程度。
三、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
家庭暴力常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妻子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长期持续,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影响家庭稳定。忍无可忍的妻子有的只有
选择离婚,有的甚至以暴抗暴,致使家庭破裂、毁灭,势必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尤其是对对未成年子女。直接对孩子施暴的,更容易使孩子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他们比生活在健康家庭中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变成仇恨社会的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些会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安定。 四、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一)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婚姻当事人感情基础较差。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闪婚”一族逐渐壮大。所谓“闪婚”是指男女双方见面后只要有好感,就马上结婚。殊不知这是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的做法,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双方生活在一起,随着时间的推移,各自的缺点暴露无余,当矛盾无可调和时,家庭暴力的悲剧就上演了。 2.大男子主义,男权思想较重。受中国多年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许多男性把妻子当做自己的附属品,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要求妻子绝对服从,稍有不从,便拳打脚踢。
3.部分女性经济上不独立导致在家庭中无地位。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作了如下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社会竞争比较激烈,再加上女性生理上的特点,女性找工作比较困难,于是有的女性选择做全职太太。由于没有经济收入,导致在生活上必须依附于自己的丈夫,害怕离婚后回遭遇更多的困难,所以一味地退让让施暴者更加得意。
4.重男轻女。尽管我国的计划生育部门一直在宣传“生男生女一样好”,同时国家对农村“独女户”和“纯女户”给予许多优惠政策。但仍然有些丈夫因为妻子生了女孩,断了自家的香火,便对妻子怒目相视,棍棒相加。这一现象在农村地区较为突出。
(二)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1.大部分受害者都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觉得被家人打是件很丑的事,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不愿求助于法律,这就会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渐升级。
2.道德观念较差,个人文化素质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文化根源。在家庭暴力发生率较高的农村落后地区,受“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行为人认为老婆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事,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3.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比较完善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有力的执法监督制度。
当家庭暴力发生后,许多人认为这是家务事,不好管,就算当事人打电话报警,有些警察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态度,即使出警,也只是调解一下,不做深入的处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和方法
1.完善立法,制定配套的法律,使惩治家庭暴力的行为有法可依。尽管我国有《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对打击家庭暴力作了规定,但由于规定较散乱,不好操作,笔者认为应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加强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
2.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各有关部门应多搞一些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及思想意识。尤其是加强对妇女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的意识,更重要的是防止受害妇女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犯法律的罪犯。 3.加强对公民的伦理道德教育。学校和文化、新闻等单位应加强这方面内容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弘扬家庭美德。
4.建立社会求救系统。由于家庭暴力可能随时发生,应建立一套通畅的求救系统,在这里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形成良好的互动格局,齐抓共管,有利于快速制止家庭暴力。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将得到有效遏止。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只有每个家庭和谐,社会才会更加和谐。世间万物,因和谐而完美;家庭社会,因和谐而温馨。让我们携手建设一个幸福美满的和谐家庭,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陈巍.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证据指南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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