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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 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 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受委托的验收调查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表)。
第六条 省环保厅自受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保验收;或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受委托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有关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七条 验收公示按《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苏环管〔2003〕112号)执行,省环保厅在江苏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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