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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资产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如下:
一、上海育林培训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流动资产就是可以在一年以内增值消耗的资产, 例如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账款或暂退款、库存(为积极开展教学和其他活动中消耗而储存的材料、消耗品、低值易耗品)。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未达到规定价值,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资产指对具备实物形态而可为学校提供更多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声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创建和完善财产总帐以及各分类帐,由财务会计统管。对购得、调到、除役的财产必须及时备案科穴。
三、设专职财产管理员,负责财产保管工作。对流动资产要登记入库,建立帐目,定期盘点,做到总帐和分类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财产必须经常清扫,选曲记码,每年清仓查库,核实一次,核查后汇总情况,如实呈报。
五、凡是教学设备、办公设施等学校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其它低值易耗物品,应记日常收发登记帐。
六、固定资产的除役和受让必须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总收入
professionals进账内。对固定资产也必须展开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努力做到账、卡、物吻合。盘盈、科穴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七、财产管理员要保管好学校财产,不得丢失或损坏。如发现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
八、师生员工都存有责任爱惜公共财产,阻止毁坏学校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损毁公物的必须索赔。
九、领用或借用公物,要按制度要求,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不经主管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一概不得随意动用。
十、学校一切财物就可以用作办学。私人、私事严禁动用学校财物,例如存有特定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核准。
十一、对财产正常的自然损坏或调出,应按规定报废或注销。报废和注销也需由财产管理员写明物品名称、数量、损坏情况、原因、报损的意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二、认真贯彻治安、消防管理规定,搭载安全防范设施,加强严格管理,防治起火和失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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