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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真实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各类固定资产通过报废程序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范围及权限
第五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
(三)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提出处置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年限可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程序
第八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在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受理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事宜;
(二)各单位拟报废处置固定资产,应按类别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主页下载),拟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
(三)各单位须组织有本单位主管领导、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的小组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并将处置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四)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负责组织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报学校审批(审核),按程序发文报废处置或向省教育厅申请报废处置。
第四章报废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按照上级批文(规定),委托学校处置的报废资产,由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按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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