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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法理学分析
摘要: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激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随着医患关系的恶化,如何正确处理医患关系不仅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如何识别、处理、解决和防止医患纠纷已成为法律和医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对医患关系的调整,不仅需要行政,社会和经济的手段,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法制手段。回顾中国处理医疗纠纷的历史,我们已经经历了从行政手段,结合行政和法律手段,到法律手段的演进。这种演变是伴随着社会和经济体制的转型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医患纠纷,作为一个社会现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医患关系变化的产物。这种关系仍处于发展和变化,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关键词:医患纠纷;法理分析;法律关系
医患纠纷是一个复合概念,为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纠纷的总称。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它通常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人之间发生的所有纠纷。医患关系的成立是在出现医疗纠纷时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只有在医患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才能够形成法律责任。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基于寻求医疗服务的目的,在患者和医院,诊所和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它与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在内的其他法律关系相同。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某些权利的持有者和某些义务的承担者。医生与患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和患者。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客体。在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对象应该是医生向病人提供的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预后判断和病人护理专业内容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基于医患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医患权利和义务,即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被逐渐认识。
一般而言,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问题。在某些社会领域,尽管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但实际上是由国家确认和保证的,或由习惯法进行调整的,当社会关系发生较大的变动,按原有的法律规范调整该关系会出现明显不公。具体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往往不是根据正式的颁布的法律规范,而是采取国家实际上予以确认或保护的形式,有的根据法院的判决,有的直接来自国家的个别命令。当前,我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变革时期,医患关系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1987年我国针对医疗事故处理出台《医疗处理办法》,正式提出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定性、分级、鉴定程序及处理原则。同时,国家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立法也为医患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医疗侵权诉讼案件数量的迅速增加,医患矛盾激化,暴力冲突时有发生。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国家也加大了法调整的力度。自2002年4月1日起,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应该对其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自2002年9月1日起,已有15年历史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被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取代。
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制和调整,不仅要体现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还要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在早期的国内立法中,有一种趋势是过分强调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而忽视了医患关系的平等性质,并错误地将医患关系纳入行政管理轨道。由于对医方的的特权过分
强调而造成了对患者基本人权、权益的损害,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但是,如果过分强调医患关系的平等性,将医患关系等同于普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一味地强调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又难免有矫枉过正之嫌,使医方惮于探索新的诊疗方案,最终损害的还是患者的利益。因此立法必须在医者和患者权益保障的平衡木上找到最佳的平衡点,这样才能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使医者消除不必要的顾虑,以最优的治疗方案为患者服务,并推进医疗科技的发展,平衡医患之间的就纠纷与矛盾。
同时,加强医生与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患病就诊,要知道病情是最低要求。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人报告病情。报告真实情况后,更可以赢得患者的配合或家人的支持,使治疗取得更好的效果。医生必须根据不同的对象有选择地告知患者可能的情况,例如用药,检查和治疗计划的变化。这不仅尊重患者,而且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还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冲突。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医务人员要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始终体现对患者的细心,耐心,关怀和爱心,并处处体现对患者的人性化的服务,这是医疗服务的必然趋势。 建立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是一两天的事,它不是简单地实施几项便民措施就能实现的,这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是一个永恒的目标,也是我们社会关注的聚焦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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