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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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25

【字 号】京政办发[2010]23 【施行日期】2010.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市政市容委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1212日公布,自20104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办法》,切实落实各项措施,依法做好供热保障相关工作,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配套规定制度

(一)为确保《办法》中设定的供热市场监管、供热行业管理、供热安全运行


和服务保障等一系列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制订制定、出台供热单位备案管理、供热采暖合同规范管理、供热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困难群体冬季采暖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文件;及时制订并落实供热资源整合、老旧供热设施改造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等配套规划;尽快制订、出台采暖室温检测,供热安全与服务等方面配套标准、规范

二、理顺供热用热关系,落实职工采暖保障责任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按照“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督促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与供热单位签订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清理、调整本单位与供热单位原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但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供热单位要依法履行各项义务,保障供热质量,规范收费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可以明确负担职工采暖费的具体形式和标准。用人单位为职工负担采暖费的,应当查验职工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及时为职工报销采暖费。实行采暖费收费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单位,暂按原试点办法执行。 三、查处供热采暖违法行为,保障《办法》贯彻落实

(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办法》,进一步完善、细化供热管行政执法程序和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绩效和执法水平,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违法供热、违法采暖等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办法》的贯彻执行。

(六)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贯彻执行《办法》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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