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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
税收政策
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享受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
优惠内容 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1.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享受条件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
十四条
政策依据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 号)第三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717ded1c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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