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死亡婴儿报告制度

2022-12-18 00:11:2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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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死亡婴儿报告制度



1出生婴儿死亡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助产或人工终止妊娠时出现的死亡;一种是出生后具有自主呼吸、随意肌的抽动等生命体征,但在出生后死亡的。

2.凡出生婴儿,在各定点接生单位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取生育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3.新生儿在定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死亡的,其父母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所在村计生专干,并尽可能保护好现场,村计生专干要及时上报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立即派专人对其进行计生指导服务。各乡镇计生办在核查无误后及时填写婴儿死亡报告单,并存档备案。 4.对孕妇无故脱离孕期随访服务,超过孕产期,且孩子去向不明的,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已死亡的,视为已生育,并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发现溺弃女婴的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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