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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案
授课对象
本科法学专业
授课类型
理论讲授课
授课主题 第 四 节 课题:法的作用
教学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的作用的基本含义、法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
的局限性。
目的
教材 分析 教学 设想
课时安排 教学方法
教学内容(教材82—88页)
一、法的作用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的作用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划分。从形式和内容、手段与目的的角度入手,一般将其区分为法的规范作用(职能)和法的社会作用(职能)。前者是实现后者的手段和方式,后者是前者所要达到的目的。法的作用和职能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划分。从形式和内容、手段与目的的角度入手,一般将其区分为法的规范作用(职能)和法的社会作用(职能)。前者是实现后者的手段和方式,后者是前者所要达到的目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也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提供普遍的、权威性的行为标准并保障其实现,从而对人们的行为所发生的作用。根据法作用于主体行为的不同方式,法的规范作用又可以细分为以下五种:
1、指引作用。是指法通过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当做什么,从而确定一定的行为模式,为人们提供行为准则和行为尺度。指引作用又可以分为确定指引和不确定指引两种。确定指引是指法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对于这种规定人们必须遵守;不确定指引是指法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对于法律规定的这种行为,人们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因而是不确定指引。
2、评价作用。是指法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标准和行为尺度,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即评价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而表明对该行为的肯定或否定态度。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测彼此间的交互行为将会产生什么后果,并据以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讲授
1
教学手段
多媒体
难点 重点
掌握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4、强制作用。是指在出现违反法律或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借助于国家权力机关,强制违法者履行义务或对其施加一定制裁,以保护权利得以实现。
5、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使人们最终形成一定的法律价值观,确立法律信仰,并进而把法律的外部规定内化为自己的内在要求。 (二)法的社会作用(职能)
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是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的目的,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法的社会作用可以从不同方面认识。例如根据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可以将其分为法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对外交往的职能等,这点我们将在论述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时详细论述。从法的本质的角度,可以把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法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法能够使阶级统治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限制在保持统治阶级根本利益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建立和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这一职能调整的范围包括以下三方面:
1、调整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一方面压抑对立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另一方面也与对立阶级的部分意志和利益进行妥协,以缓和阶级冲突。
2、调整与同盟阶级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意志和利益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矛盾的地方,法对这两方面都要有所反映,这样才能维护他们的联盟。
3、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又可以分为许多个小集团,这些小集团都有自己的利益,法应当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限制个人和集团利益的任意性,并在不同集团之间合理分配利益。
法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的具体内容,也体现为三个方面:
1、在经济上,法肯定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关系,主要是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
2、在政治上,法通过各种制度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支配地位。
3、在文化上,法保障统治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垄断地位或优势地位,法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干预意识形态,确立文化市场制度。
第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法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常运转的职能。法的这一职能体现了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它有很多具体地体现,如环境、人口、资源、公共秩序等等。特别是在现代,法的这一只能体现的更为突出,相对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前资本主义时期,法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更多。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相辅相成,二者并不矛盾。一般来说,社会公共职能是阶级统治职能的基础,恩格斯曾经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的,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这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一方面,法虽然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根本意志和利益,但它在形式上却必须代表公共意志,维护全体居民的利益。如果法律不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就不能维持其权威性与正当性。另一方面,法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从根本上有利于统治阶级,这不仅因为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也是统治阶级本身的需要,而且因为通过执行公共职能法保证了社会的正常运转,而统治阶级在这一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当然会从中获得最大的利益。 三、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它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教规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在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或很多问题上,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例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或一般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稳定性。法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而,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这就使得法不可能不存在规则真空和一定的不适应性。
第四、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其实行必须有人来运作。即使有最良好的法,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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