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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认识
林璐璐 地理科学学院 08级 20082600053
说到我们国家物权法的发展史可谓是一波三折,在很多知识分子先见之明以及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与舆论作用下,物权法终于在公众面前诞生了。尽管这是一本新生的法律,但不能不说这是时代的进步,如何正确认识物权法,是我们这门课程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但是归结起来,中国物权法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国家治理腐败的力度也在加强,当新闻媒体不断地披露大大小的官员们被绳之以法的同时,人们也在思考,为什么腐败屡禁不止?制度上的哪些漏洞使如此众多的腐败分子有机可乘?我想这个问题跟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是有很密切的联系,国家财产是属于人民所有的,但是人口基数过大决定了必须有一部分代替绝大多数人行使权利,这些小部分人也许就会引发腐败贪污文体,间接反映了国家所有权的相关问题。
回顾一下我们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来源,中国现存的国家所有权实现的模式及其理论基本是照搬前苏联国家所有权的理论及实现模式。在前苏联,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现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这种方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实起到了调动巨大的人力和财力的重要作用,帮助苏维埃国家度过了战争困难时期。但是在战后恢复经济时期,前苏联国家在所有权的实现问题上,并没有把政治上的管理权与财产上的支配权分开,而是继续将两者统一为一
体,不仅国家所有权以行政手段实现,还将这种所有权行使的方式扩大到其他的范围。最后苏联的解体也多多少少与这种行政权力与国家所有权的关系有关啊。
其实,我们仔细想想在中国这种行政权力与国家所有权相统一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是这两种权利性质是不一样的。政权是政治的权力,是公权力,确切地说,是国家治理社会、管理人的权力,这个权力具有国家强制的、无条件服从的特点,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所有权,是私权,是物的主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所属物的排他性支配权,表现的是个人的意志。国家政权与财产所有权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权利,如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一样,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它们各有各的章法,不应混同。而在中国,很多拥有政治权利的人同时拥有国家财产的支配权,人心又是不坚定,容易被利益所蒙蔽的,很难防止腐败的产生啊!
因此,我们国家物权法的改革重中之重应该放在国家所有制的方面上,确切来说,应该把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力分开,也许在不破坏我们国家制度大前提下借鉴一下德国等国家所有权制度的优势,抑或寻求建立一个健全国家所有权实现机制,这都是我们应对我国所有权制度的长远思考,如何摆脱历史遗留下来的现状,另辟蹊径,是我们物权法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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