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民法学概论民法学基本原则(韩克玉)

2023-01-17 14:20: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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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3、公平原则 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的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依法同时做到公平合理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4、公序良俗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少学者认为,本条规定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善良风需,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 一般道德。

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5、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7、等价有偿原则

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现代民法对等价有偿提出挑战,认为很多民事活动,比如赠予和赡养,继承等并不是等价有偿进行的,因而等价有偿原则只是一个相对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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