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舆论

2023-01-28 23:27: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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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法律


法律与舆论

信息时代注定讯息的传播速度超乎想象的快捷,这样的时代将一大批不慎“中招”的大官员、小市民暴露在舆论的漩涡中,供人们集聚性、暴风骤雨般的定点评价、批判,随即淡去,换上新的一批,周而复始,乐此不疲。

而最近在网络上传的沸沸扬扬的事件是十九来悬而未决朱令案。此案经过调查之后,几度沉浮,凶手至今仍逍遥法外,尚无明确结果。且由于警方对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些异常行为,让朱令案成为公众事件,从而衍生出对于作案嫌疑人家庭背景的各种猜测。2013416日,随着复旦投毒案的告落,关于彻查朱令案的呼声亦再度涌现,昔日作案嫌疑人孙维遭到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议。网上网下,朱令案持续发酵,已经形成一种对官方和法律极不利的舆情,到白宫签名请愿更将政府推到了一个尴尬的境地。19年前未有结论的疑案因为沸沸扬扬的复旦投毒案被重新提上舆论关注议程,更因为新媒体的力量,逼迫着遗忘了那场悲剧的公众和官方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无头案。

在新媒体时代,官方不能有任何懈怠和轻视,即使有些质疑听起来不太讲理,但即使面对一个荒唐的质疑也有必要站出来回应。何况舆论很多对朱令案的追问是合理的怀疑和正当的追问。缺席必然挨骂,失语必然遭批,无法苛求公众都用法律思维去思考这一案件,法律没有现身于舆论场并给人们以信任的时候,激的主张便会成为主流,汹涌的民意便会如脱缰的野马失去理性。

一方面,作为公权力的司法确实离不开媒体的监督,不管是因为宪法的规定还是国家机关公信力都要求这一点,再者媒体也是人民监督的一种特殊方式。一方面,舆论也有可能产生负面作用。舆论在于表达自我情感,表达社会情绪,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对一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进行谴责和抨击时,感性的判断往往代替了理性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法律程序的要求。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更多地依赖于理性分析;司法公正是法治下的公正,不应完全受制于民意。法官的判决要忠实于法律和良知,面对社会舆论坚守法治的理念,司法机关必须有抵御舆论负面效应的能力,做到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例如去年的幼师虐童案,经过几天的舆论发酵,该幼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该事件曝光初期,舆论哗然,即刻对该幼师的行为进行了全民道德批判,其中很大一部分人甚至痛心于法律的不完善,苦心于罗织罪名,欲将其从道德审判台架上法律审判台。不日,当地公安果然“顺应民意”,将其行为纳入“寻衅滋事”这一口袋罪中。可见,舆论干预的作用不容小觑,这早在药家鑫故意杀人、李昌奎强奸杀人等案中已经体现的淋漓尽致。若任舆论绑架法律,恐怕损毁的不仅仅是个案的公平正义,甚至是法治根基的坍塌。一个国家法治是否彰显,不在于激起公愤的行为是否都能一一入罪,而在于国家机器是否恣意妄为,特别是当它被舆论绑架屈从于“民意”之时。刑罚作为对某种行为最严厉的社会评价,其应保持该有的理性和慎重。如果说公安机关急切想讨好民意、平息事态是其管理社会秩序职能的选择,但以牺牲一个公民人身自由的代价来迎合大众的心理追求,那么这与“多数人的暴政”有何区别?我国的公权机关在一






定程度上缺少一种对法律的信仰和坚守,容易受舆论操控,脱离法律空谈法治。 简言之,司法要接受舆论监督;舆论更不能干扰甚至左右司法。司法部门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媒体秉持理性、客观,两者不可偏废,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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