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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通讯费用管理,有效降低运行成本,本着合理节约、便于工作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办公室和分子公司办公室,分别负责集团总部和分子公司手机费、固定电话费的管理与控制,每月按标准统一缴纳,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财务管理中心对相关费用报销进行审核和监督。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各部门不再新增固定电话。
第三条.享受通讯费补助的人员范围:集团公司所有在册在岗管理人员。
第四条. 手机费用以实际消费为准,实施年度总额控制。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需要,通讯费最高补助额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司正职领导:600元/月、年度总额7200元; (二)公司副职领导:500元/月、年度总额6000元;
(三)其他管理人员通讯费补助最高额度, 执行《工资分配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1、机关部门正职:(1)生产、经营部门正职: 260元/月、年度总额3120元;(2)其他部门正职:200元/月、年度总额2400元;
2、机关部门副职: 150 元/月、年度总额1800元; 3、分公司经理:400元/月、年度总额4800元;
4、分公司副经理:(1)分管生产、经营副经理:350元/月、年度总额4200元;(2)其他副经理:300元/月、年度总额3600元;
5、分公司科室负责人:150元/月、年度总额1800元; 6、项目经理:
(1)外地项目经理:400 元/月、年度总额4800元;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300 元/月、年度总额3600元;其他管理人员:150元/月、
年度总额1800元;
(2)太原市内项目的项目经理:300元/月、年度总额3600元;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200元/月、年度总额2400元;其他管理人员:100元/月、年度总额1200元;
7、一般管理人员:100元/月、年度总额1200元;
第五条.固定电话费用最高补助额度标准:100元/月,年度总额1200元。
第六条.特殊性岗位人员由各部门申请,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特批后,可享受批准的补助金额。
第七条.享受手机费补助人员向综合办公室提供手机号码,经办人员每月查询话费余额后及时缴纳,超出总额后个人自理。
第八条.所有享受手机费补贴的手机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停机、关机。否则,将根据损失情况酌情给予处罚。
第九条.所有享受补贴的手机号码原则上均需办理集团小号。如因职务变化导致补贴标准发生变化,要及时与综合办公室联系,新标准自下月起执行。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如需超出额度追加通讯费补贴金额,经总经理及董事长特批后,可享受批准的追加金额。
第十一条.本办法与集团公司原有相关规定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本办法没有涉及的,按有关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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