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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办法及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开支行为,根据07年差旅费报销时存在的问题,现对该办法作出部分修改,请各部门作以审议,如无异议,请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出差审批流程 (一)、出差借款程序
因公需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借款单,注明出差人姓名、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等相关事宜,经部门领导及主管副总、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支.若同次出差任务涉及多部门员工的,应按部门人员分别填制出差借款单。财务部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借款具体流程如下:
出差人员 →部门领导→主管副总→财务总监→会计制证→出纳付款 (二)、出差报销程序
公司员工出差回来,必须在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拖延。出差人员必须按出差线路顺序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出差线路列明出差日期、出差起讫地点、天数、出差人数、出差补助应注明项目,费用金额等相关内容,(发票抬头应完整填写我公司名称,并加盖清晰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据实填写发票项目、发票日期)。以上各类票据应当按出差线路依次顺序粘贴。报销单先由部门领导、主管副总把关审核、财务部按规定标准审核计算后由财务部长、财务总监签字后交由财务部报销,其具体流程是:
出差人员→ 部门主管→主管副总→财务审核→财务部长→财务总监→会计制证→出纳(报销)
差旅费报销金额低于原所借款项,出差人员应将差额交回,若拒不交回,所欠余款从其工资中扣回.出差归来拖延超过15个工作日不报销者,财务不再向其报销该次差旅款项.
(三)、差旅时间及路线规定
凡与原出差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主管副总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借故游山玩水;绕道探亲访友;回家省亲。对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并不予发放绕道和探家期间的所有出差补助;游览参观等其他非工作需要的一切费用开支均由个人自理。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延长出差时间者,一经查处,扣罚本人差旅费报销总金额的30%,以示惩戒。
第二条 出差天数计算
出发时间和返回时间只能计算一天,即算头不算尾.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住宿费报销规定
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采取凭据限额报销,住宿费项目包括住宿起讫日期、住宿人数在内的所有信息填写齐全、准确,否则视为非合理票据,不予报销.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对投靠亲友未开支住宿费用的,可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按报销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单位:元
住宿费限额标准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相当职务或教授级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总经理助理、部门正副经理及相当职务或高级技术职称
其他人员
县市 80 60 50
地级市 100 80 60
省级城市 130 100 80
特区 160 130 100
注:本文特区均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省、北京、上海和天津。 第四条 交通费报销规定 (一)、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一般情况下乘坐客车或火车,情况特殊可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随行人员也可乘坐飞机。
2、总经理助理、部门正副部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不允许乘坐飞机,因情况特殊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3、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乘坐硬座的按硬座票价50%发给交通补助。 4、跨城市、或公司所在地市内到郊区出差人员,不允许包车或乘坐出租车。 5、到其他单位实(见)习或参加各种进修班、培训班的短期脱产学习的人员,按火车硬卧票费报销。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标准项目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当职务人员
总经理助理、部门正副部长及相
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二)、 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费15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出租车费。但出差人员到达或离开驻地往返飞机场、火车站和轮船渡口的交通费(含出租车费)凭据报销.
2、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不含到达或离开驻地的交通费)的出差人员: 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人员;聘用人员报到和面试人员;参加会议和各种培训的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再报销任何交通费用并不再给予任何补助。
火车 软卧车 硬卧车 硬席车
轮船 二等舱 二等舱 三等舱
飞机 经济舱 经济舱 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
含市内交通)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第五条 伙食费补助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内8元,省外10元,特区20元.
(二)工作人员到合作单位考察指导工作,时间在30天内的,伙食补助标准按本条(一)款执行;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6元,省外8元,特区15元。
(三)到其他单位实(见)习或参加各种进修班、培训班的短期脱产学习的人员,一年以内(含一年)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5元、特区10元。
第六条 会务费报销规定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各种培训、会议,应有组织方的邀请函、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经部门领导、主管副总同意后,根据实际需要按第(一)条第(一)项借支.
(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各种培训、会议期间,如会议组织方邀请函、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中规定统一安排住宿的,报销时不再报销伙食、住宿费用补助款,交通费按第三条规定执行;如会议组织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报销时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按以上第三、四、五条规定执行,但须有合法的餐饮、住宿发票。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除定票费、退票费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单、行李费,寄存费、小红帽费,夜餐费、加班费及其他服务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第八条 特殊旅费
(一)陪同上级人员、公司内外宾出差或因其它原因,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本人的所得定额(车船费、住宿费、日补贴)时,经总经理批准,其旅费可以支付实际费用或所得定额以上的费用。
(二)特殊情况下住宿费超过标准的,要得到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三)定额表中住宿费标准为住宿房间标准,普通职员若两人(同性)同时出差,则为两人标准。
(四)为履行业务进行的本市县区出差,交通费据实报销,误餐补助每天5元 ,不报销住宿费。
(五)长期驻外人员每天报销标准为60元(含住宿费、伙食补助、交通补助)。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但销售部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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