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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服务要求
1、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工程应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根据工程需要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验收,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2、各阶段中标人现场各专业人员代表的数量应满足相应阶段现场施工的需要。
3、设计人应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技术指标进行方案优化(变更)设计,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4、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建设部、交通部的有关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及其他设计 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的要求,并应通过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
5、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应符合建设部、省有关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地区有关价格信息及指数编制。
6、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概算和电子文档,供业主、主管机构或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查。在审查中,设计人有义务对提出的审查意见提供补充资料、作出解释说明。
7、若上级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及相应修正概算,中标人应无条件执行,且有关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8、投标人可根据调查研究,通过方案比选和技术经济分析,推荐合理的方案。
9、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需要,在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中沿
线规划路网的变动和发展,设计人应当进行动态设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根据沿线规划接线、接口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需要,且有关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0、中标人应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技术指标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 算编制,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中标人应派驻现场不低于工程师资格的主要专业专职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1、业主可根据项目特点及设计重难点问题,结合设计人设计经验水平,建议开展专项专题研究。
12、设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设计过程中不得向施工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13、常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 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的权利,直至有权要求设计单位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14、设计人应依据项目设计合同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按时完 成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保证设计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为建设各方提供优良的设计服务。
15、设计单位的设计深度和设计完整度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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