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2012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知识点: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023-01-20 23:22:1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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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理学每日知识点:价值判断与

事实判断



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二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由此种认识出发,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价值判断;二是事实判断。

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将之引入法学领域,则意味着就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由此可见,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换句话说,与价值判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三类:一是规范分析方法,强调研究法律


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二是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之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法社会学所采用的正是这种方法。三是历史实证方法,即认为只有历法律资料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革的脉络。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方法来研究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那么,在法学上使用的这样两种判断,究竟有何差异呢?大致说来,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例如,法律制度上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问题,不同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认识或者处境作出不同的回答。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如,“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这一事实判断,就可以为法律生活中的具体事实所证明。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甚至可以说,与主体的情绪、情感、态度以及利益、需要等无关或中立的判断,并不能称之为价值判断。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

“价值中立”。只有这样的研究结果,在科学上才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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