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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创业就业
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4]67号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创业就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巴政办发〔2014〕6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各部门, 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巴彦淖尔市创业就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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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创业就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创业就业工程” 深入开展,支持和鼓励创业者积极投身创业实践,顺利实现创业,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8〕 5号)、《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4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内政发〔2008〕107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 (内政发〔2008〕120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14 号)、《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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