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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中利息收入如何选择税率[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BT是建设(build)和移交(transfer)的英文缩写,直译为建设移交,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发起人通过与社会合作方签订合同,授权社会合作方负责项目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设施建设完工后,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约定的回购时间和方式,分期向社会合作方支付对价的一种合作模式,是广义范围下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不提供后续的经营服务)。
在BT模式下,项目建设完毕后,政府根据约定向社会合作方支付回购款金额,一般是分期给付回购款,即政府对延期给付资金的时间成本以利息形式予以承认。由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BT业务没有专门颁布过法律法规,对这部分利息收入,应如何选择税率计税,目前业内观点不一。 典型观点有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对于BT项目,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分别做出明确约定,投资方和业主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投资金额由投资方按照建筑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回报收入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即视为项目公司向政府提供了贷款服务。
情况分析在BT项目中,项目公司收到政府给付的对价一般包括工程的成本投入、投资回报和政府给付的利息。
投标时,项目公司是以工程的成本投入加上合理的利润为报价依据,可视为项目公司提供的建造服务的公允价值。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规定,政府给项目公司付费的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因此,项目公司从政府取得的投资回报收入,是因为提供了建造服务,其构成了总收入的组成部分。 BT项目验收交付后,根据合同约定,政府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给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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