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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管廉政风险防范分析材料
在现实工作中,我们发现腐败事件的频频发生,虽然是因为贪官的道德败坏,但是整个大环境下的廉政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随着时代前进,城管执法岗位也越来越成为廉政高风险岗位之一。如果适时把这些廉政上的安全风险发现并封堵住,并对这些风险进行监控管理,那么腐败的机会将会大大降低,而廉政建设将会有起色,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我们有必要对城管执法廉政风险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找到一条推进城管执法部门廉政建设的新路子。 一、解读廉政风险的定义
风险:喻指可能发生的危险或灾祸。但是,在当代,风险一词越来越被概念化,并随着人类活动的复杂性和深刻性而逐步深化,并被赋予了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甚至文化艺术领域的更广泛更深层次的含义,且与人类的决策和行为后果联系越来越紧密。风险一词也成为人们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比如金融风险、决策风险、审计风险等等,无论如何定义风险一词的由来,但其基本的核心含义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也有人进一步定义为“个人和群体在未来遇到伤害的可能性以及对这种可能性的判断与认知”。在廉政建设上,发生风险的主体是各级官员、干部和公务人员,风险主要是指陷入贪污腐败,故我们可以把廉政风险下这么一个定义:廉政风险是指各级官员、干部及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二、城管执法岗位面临的廉政风险种类
根据腐败发生的诱因,我们可以把廉政风险分成以下几类。 (一)主观风险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人的行为是受其自身思想意识支配的,这是发生廉政风险的内因,因此,主观风险是构成廉政风险的首要因素。一般来说,不注重提高自
身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放松学习,讲究享乐的人,不管在什么岗位,从事何种工作,都会有较高的风险。 (二)权力风险
自古以来,权力与腐败就像一对孪生兄弟难舍难分。城管执法岗位权力风险可以分为一般权力风险和特有权力风险。一般权力风险,是指城管执法部门作为国家行政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部门一样具备某些权力所带来的风险,由此可能引发相类似的腐败行为。特有权力风险(本部门特殊职责所赋予的权力风险),则是指城管执法部门作为市、区的执法部门,国家所赋予的特有的权力(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范围涵盖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城市规划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管理中违章行为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等)所带来的风险。由此可能引发带有城管执法特点的不廉政行为:如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处罚的不处罚,应重罚的却轻罚,搞权钱交易;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将罚没或者暂扣的物品用做私人用途;收受行政相对人的好处,在取证、立案、审批等环节做手脚,该查的不查,甚至将案宗擅自销毁,充当执法相对人的保护伞等等。从城管系统内部来看,其特有权力所带来的风险要大于一般权力风险。这是因为,随着我们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多城市都目前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机制,赋予了基层执法人员较大的执法权力。且城管执法部门职能庞杂,执法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必须赋予基层一线人员以相对独立的岗位职责和权力,以提高其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但同时也就将这些队员推到了腐蚀与反腐蚀、廉洁与不廉洁的“风口浪尖”上。一般来说,权力相对集中、自由裁量度较大、所受制约较小的同时,其风险相对较大,反之则小。 (三)管理风险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真正实施才十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的城管执法制度的实践尚在探索之中,国家对各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缺乏相应的对口管理部门。因此,在管理的某些环节还会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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