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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进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及政策,特对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如下十条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按照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历史沿革,通过资产清理、成员界定、折股量化等程序组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市统称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必要的地方可建立联合社。
第二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进行登记管理,是一类特别法人,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对本集体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职责,依法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按照有法依法、有规依规、无法律政策规定的民主决策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的贡献等因素,因地制宜、民主决策确认。
第五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量化到成员后,实行颁证到户、划定不变、社内流转。国家投入和社会捐赠到集体形成的资产计入集体资产后,按原有股份比例量化。个别专项投入待项目任务完成后转入集体资产。集体资源资产的处置、征收所得收入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再发展,不得直接分配。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坚持保值增值原则,重在发挥“统分结合”中“统”的服务功能。
第六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三变”的主体,通过推进清产核资确权、资产量化到人、项目转变入股、股东作用发挥、集体经济发展,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第七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正确处理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包农户的关系,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组织辖区资源要素进行规模经营,采取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发展经济。
第八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收益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充分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按年度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资产管理、生产经营、收益分配等事项并接受监督,重大事项报股东(代表)大会及时研究。原则上当年集体收益分配中公益金比例不高于10%,公积金比例不高于20%,成员股份分红比例不低于70%。
第九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党组织对集体经济发展的决策,实行年度定期报告,人事调整、重大决策、重大支出及时报告备案。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村民委员会的支持帮助下,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在一定时期内,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可实行“村社合一”,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对集体资产管理、开发利用、经营决策及利益分配的监督,实现生产经营活动决策科学、程序民主、运行规范。
第十条县乡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持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统筹资源扶持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相关部门要细化落实政策措施助推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让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经济上服务农民增收和集体经济的发展,政治上增强群众的集体意识,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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