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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书(上)
作者:辛尘
来源:《江苏教育·书法教育》2019年第05期
[关键词]草书;隶草;章草;实用性;艺术性 [中图分类号]J2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 2019) 37-0027-03
[作者简介]辛尘,本名胡新群,南京艺术学院(南京,210013)教授,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西泠印社社员,江苏省教育书法协会副秘书长,江苏省篆刻研究会副会长。
许慎《说文解字叙》云:“汉兴有草书。”此说值得推敲。我们已经知道,如果以文字的简省快写为“草书”的本义,则先秦及秦代已有草书,甚至已有规范草书的存在,即许慎所谓“秦烧灭经书,涤除旧典,大发隶卒,兴役戍,官狱职务日繁,初有隶书,以趣约易”——“隶书”是就此种书体适用范围及其书写者的身份而言,而从其与正体相对的形态、功能来看,秦隶就是篆体文字中的草书。到了西汉时期,秦隶被广泛使用,不仅用于社会基层、快速记录,而且用于社会上层,甚至被当作正体来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秦隶逐渐分化,一端趋向正体化,另一端则被进一步简省快写,成为“隶书之中的隶书”,也就是当时人们所说的“隶草”——“草书”之名由此而来。换言之,草书之实先秦早已有之,而“草书”之名则是汉代才出现的。可见,许慎所谓的“汉兴有草书”,是指狭义的“隶草”。
先秦时期的篆草是在社会基层日常书写中自然形成的,唯求简易,无法可依;秦代篆草虽被规范统一为“秦隶”或“隶书”,有了法度,但它同样被限定在社会基层快速记录的应用范围。西晋卫恒《四体书势》云:“秦既用篆,奏事繁多,篆字难成,即令隶人佐书,曰隶字……隶书者,篆之捷也。”又作《隶势》云:“鸟迹之变,乃惟佐隶,蠲彼繁文,从此简易。”这说明,佐隶是篆体省变的简易形式,因而佐隶应当属于篆体草书(篆草)范畴。西汉时期的隶草同样是社会基层在秦隶基础上进一步简省快写自然形成的,也是唯求简易无法可依。东汉末年崔瑗《草势》云:“书契之兴,始自颉皇,写彼鸟迹,以定文章。爰暨末叶,典籍弥繁,时之多僻,政之多权,官事荒芜,剿其墨翰,惟多佐隶,旧字是删。草书之法,盖又简略,应时谕指,用于卒迫,兼功并用,爱日省力,纯俭之变,岂必古式。”这就是说,佐隶为篆体之省变,隶草乃是对佐隶的再简略,都是因为书写任务繁重,都不拘古法,都追求功用。嗣后赵壹撰《非草书》云:“夫草书之兴也,其于近古乎?……盖秦之末,刑峻网密,官书烦冗,战攻并作,军书交驰,羽檄纷飞,故为隶草,趋急速耳。示简易之指,非圣人之业也。但贵删难省烦,损复为单,务取易为易知,非常仪也。故其赞曰:‘临事从宜。”’卫恒亦称:“汉兴而有草书,不知作者姓名。”西汉时期佐隶的进一步草化(即赵壹所谓“隶草”),乃是民间书手“临事从宜”的自由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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