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2023-01-31 18:41:1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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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税二稽罚〔20204

广西莫柔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L4KYE2L经营地址:梧州市中山路18号国泰广场丽晶阁101003)

我局于201971日至20191125日,对你公司20160101日至 201812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开具发票后逾期未作纳税申报,未在备案生产经营地址挂牌经营,无法联系上公司相关人员,2017124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你公司未与检查人员联系和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你公司在未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下,于2017624-627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涉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户企业,发票代码:********,发票号码:2530********2553********,********.89,********.71,价税合计********.60元。

你公司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银行存款账户,预留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账户********检查人员查实,该账户没有资金交易信息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对你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开具发票后未申报纳税,与受票方企业未发现存在资金往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 认定你公司开具100,********2530********2553********,属于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9,********.71,********.60元。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根据《中********.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罚款********.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万秀区税务局缴纳入库,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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