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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
要讨论宪法学研究的方法,首先要明确的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其分为两个方面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与宪法的实践结构。
宪法学的理论结构是静态的,它主要反映、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其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的形式、宪法的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宪法的实践的结构主要是指具体制度和操作过程反映了宪法,宪法的动态过程,以及如何在现实中实现和相应的社会效应的形成。
宪法的现象种类繁多,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等)宪法意识(宪法学说、宪法思想);宪法制度;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形成的宪法关系;规范、意识、制度三要素形成的历史;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的宪法规范、宪法意识、宪政制度相互区别,相互影响,产生这种关系的条件。 宪法理论结构和宪法现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方向:
首先,在规范层面上,宪法学应澄清并梳理宪法所规定的价值规范秩序;与此相关,在逻辑层面上,宪法学应提供解释宪法含义的技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实证层面上,宪法学应是一门分析人性与社会权力的科学,并进而指导宪法的指定和修正①。
由于早期宪法学是根植于国家学和政治学之中的,在许多国家的不同时期,宪法学都曾深陷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的泥潭之中。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确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成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宪法学家的学术志向和理想。下面的几种研究方法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几种方法论体系。 一、规范宪法学
规范宪法学是对宪法规范与价值等级的探讨。首先,法律是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更加如此,不同规范组成了相应的价值等级秩序,而法学家的任务就是澄清这个秩序,使宪法的不同规范各得其所,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宪法的不同规范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了
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不同的宪法规范有时可能发生冲突。这时,法学家的等级有可能有所不同:有的规范是首要的,其效力高于其它的规范,因而控制着这些次生规范的意义。 林来梵教授从宪法的“规范与事实冲突”中,提炼出宪法学研究方法——规范宪法学,其哲学立场是保持价值的开放性、并通过规范寻求价值共识。林来梵教授所提倡的规范宪法学核心思想是“围绕规范形成思想”,其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第二层含义是“具有规范实效性的宪法规范”,这是在强调宪法价值应该被实在化,让其具备社会效果。林教授提倡应当让宪法学返回到规范层面,更加准备的描述应该是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会完全退到传统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基于这一立场,宪法学的首要的核心的任务在于探究宪法规范,而对于围绕宪法规范而形成的宪法现象的探究则是次要任务。换言之,规范宪法学的侧重点不在于研究规范背后的那些现象,而在于更加深入地探究规范本身;它致力于恢复规范科学的本来面目,围绕规范形成思想。“规范宪法学”之谓,正取意于此。②按照林教授规范宪法学的观点,宪法学研究必须返回到对宪法规范尤其是具有综合意义的宪法规范体即权利规范的研究上。这一理论观点要求宪法学的研究首先就是要研究宪法文本、理解并解释宪法文本。但是,对宪法规范的研究并不能是一种“纯粹法学”研究,完全抛弃了对规范以外的政治、经济、道德伦理等因素的考量,林教授规范宪法学认识到了其中的不足,所以才提出了“适度返回规范主义,但又拒绝纯粹规范科学”的主张。 二、宪法解释学
宪法法的逻辑层面便是宪法解释学,是指宪法条文的逻辑工具与技巧。宪法解释学学说的主张者以韩大元教授、范进学教授等为代表。宪法解释学大致可分为两派,韩大元教授主张宪法解释学强调尊重围绕文本的基础上,保持宪法的开放性,综合运用宪法学研究各种方法展开对宪法的研究。范进学教授主张的宪法解释学更侧重于司法解释权的运用来解释宪法。
韩大元教授认为:从宪法学发展的历史看,现代宪法学开始于宪法解释,终止于宪法解释③。他强调,宪法解释是一种研究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宪法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因为宪法规范本身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滞后性等特点,所以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文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来进行客观的解释。研究宪法规范内涵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加客观地认识分析宪法现象,在社会问题中定位宪法的价值,宪法解释学的意义,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发现,另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判定。通过对一系列宪法解释的积累,可以使得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得以统一,确立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共同基础,对于宪法运行机制提供完善的、合理的基础,使宪法能够与整个时代一起发展被时代赋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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