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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房屋租赁管理规程
1目的 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更好地为业主和住户服务。
2适用范围 适用 业主自行出租或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出租的房屋管理。 3职责
3.1物管公司负责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查,办理出租、退租手续。
3.2管家、主管、经理负责对租住户进行巡查、监督。 4规程要点
4.1租赁人到物业服务中心租房时,客服专员要验证有效合法证件,了解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如姓名、年龄、性别、职业、户口所在地等,对无职业的可疑人员拒绝出租。 4.2一经谈妥,承租人要填写好《房屋租赁登记表》并将承租人(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存档(如属公司要出示营业执照),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如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不能签订协议,可婉拒。(签定房屋租赁协议时必须要有业主授权租赁委托书后方可执行。同时要征得产权人对价格及相关内容的确认后方可签属。)
4.3对业主自行出租的房屋,在承租人与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开通水、电手续时,办理人员要询问和了解承租人的
相关情况,并填写好《房屋租赁登记表》,同时就房屋租赁的规定提醒业主,知会承租人必须遵守本物业的业主规约,让业主做好和配合出租屋的管理工作。
4.4确定承租人信息及入住时间后经办人要及时通知保安部,在门岗的有效监督检查下,顺利出入。
4.6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在该户入住一周内要核实该户居住生活是否正常,并将核实情况签署在《房屋租赁登记表》上。 4.7保安员巡楼、清洁工打扫卫生时,要重点关注新搬进来的住户,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反映到各相关管理人员,秩序维护员班长应记入巡检记录。
4.8保安及管家对承租人的房屋(含业主自行出租)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如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9租户要迁出时,按《业主迁出管理规程》执行。 5、处罚规定
5.1 客服专员没有认真验证承租方的相关证件,罚款50元。 5.2 客服专员对出租的房屋没有认真登记清楚,罚款50元。 5.3 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及时交档案员存档、交接,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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