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品牌商标名称要求

2022-06-30 01:30:2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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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品牌商标名称要求



一品牌名的亲和力要浓

那么是不是只要品牌名有了较好的传播力,品牌就能很好的传播出去呢?同样是国际知名香皂品牌,同样有传播力很强的品牌名,舒肤佳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与力士就显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差异;同样是治疗更年期综合症,太太静心口服液却异军突起、后来者居上,赢得了更多的市场分额。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除了品牌名的传播力因素之外,这里面还有一个品牌名亲和力的问题。品牌名的亲和力取决于品牌名称用词的风格、特征、倾向等因素。力士这个品牌名虽然传播力强,但在亲和力上却远不如舒肤佳来得直接。力士给人的感觉生硬、男性化,但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在家庭中采购香皂的大多数是家庭主妇,因此力士这一名称和目标消费者的喜好显然是格格不入的。而舒肤佳则不同,这一名词首先给人的感觉是倾向于中性化的用语,它不但更广泛的贴合了目标消费者的偏好,而且,通过强调“舒”和“佳”两大焦点,给人以使用后会全身舒爽的联想,因此其亲和力更强。所以,在给品牌命名时,不但要注意品牌名的传播力因素,而且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品牌名的亲和力因素,只有这样才能使品牌的传播达到最佳效果。 二品牌名的保护性要好

一直以来,我们的市场中都不乏处心积虑的市场追随者,“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就是所谓追随者的竞争策略。他们有着敏锐的商业嗅觉,时时都在打探着钻营的机会,而企业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品牌名恰恰就给他们提供了这样的机会。因此,在给品牌命名时,企业有必要考虑品牌名的保护性,最好采用注册商品名来给产品命名。脑白金、泰诺、曲美这些成功的品牌都是以注册商品名来给产品命名的,而消炎药利君沙不但用注册商品名给产品命名,而且为了防止相似品牌的出现,还进行了与注册商品名的近似注册,以全面保护品牌不受侵犯。所以,给品牌命名不能只讲传播力、亲和力,能否不被仿效、侵犯也是品牌命名重中之重的问题。 一、检索:

1、国内申请人向本公司代理人员提供申请商标注册之图样待查新检索; 2、填写表格交纳检索费用:

3、检索10天结果不具法律效力近3-6个月的新申请无法查出,经初步筛选申请人自行决定申请与否。 二、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时,需提供下列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单位提供,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时提供; 2、申请商标图样一式10份彩色11份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小图1份约2 ×4厘米大小;

3、与本公司签定委托合同,交纳申请注册费用官费及代理费; 4、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委托人一栏中盖章,不必填写;

5、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清单,须照抄商标国际分类表中的标准用语。 一、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商标法第八条1-9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三、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四、依照商标法规定,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证明文;

五、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应当附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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