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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积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
第一条 机械工业股份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 制定本计划命名为: “机械工业股份有限企业职工积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 (以下简称“本计划” )。
第二条 本计划的主旨在关于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及其家庭在参加本计划职工退休、离职、残废或死亡时供给各项福利给付。
第三条 凡企业正式职工均得参加本计划。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 (以下简称 “参加职工” )有执行本计划所定各条款
的义务,并享本计划所定全部权益。
第四条 参加职工按月以其薪给 3%拨缴参加基金 (以下简称“参加基金” ) 。
上述薪给的款额以企业的记录为准。
参加职工应在参加本计划书 (格式另定 )中受权企业按月自薪给中扣取参加基金的款额。
第五条 企业自承以相等于各参加基金款额按月拨付基金 (以下简称 “相对基金” )。参加职工因停薪留职暂停其
缴款时,企业亦不作相对拨款。
第六条 企业除按月拨付相对基金外,
随时拨赠基金 (以下简称 “拨赠基金” )。其拨赠基金由企业指定分派在特
定的参加职工帐户。但不得以受配参加职工须作等额或相对的缴款为条件。
第七条 参加基金、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均须专用在参加职工及其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福利举措。企业拨付
本基金的款项及其利润均不发还企业。
参加职工非在实质离职时不得要求提取其参加基金及其所配得的净利润,亦不得要求提取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
及其净利润的任何一部分。
第八条 为本基金的管理及经营, 由企业就参加职工委任基金管理委员 7 人,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
员会” )。企业总经理为自然主任委员。委员会邀请顾问辅助,并设执行秘书综合其事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按本计划的各项规定。
委员会为管理及经营本基金,拟订各项规则及方法。 第九条 委员会应设置以下帐户:
1.基金帐户:基金帐户应分别表示相对基金、拨赠基金的总数与参加基金的总数。
2.参加职工帐户:每一参加职工建立个别帐户,分别表示该职工名下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参加基金的数额。
3.必需时设:特别财产帐户”及“特别损益帐户” 。
委员会如将本基金参加信托企业的信托基金时,委请信托企业代为设置本条规定帐户。委员会设置本条规定帐
户的花费由企业负担。
第十条 企业应于每个月 10 日从前,将上月份企业拨款及全体参加职工缴款的总数,以现金连同清单调式二份,
分别列于各参加职工名下,职工自己的缴款额及企业拨款额一并送交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本基金的管理与经营并全权决定基金的运用与投资方式。其权限包含政府相关法律详细
条款的特别受权。
本基金的运用及投资不限于本国境内以基金寄存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 购置政府或任何企业刊行的股票或债券、
投资在不动产或对企业行号、个人或参加职工的个别信誉或质押货款。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经营本基金应收年利润率不低于当地六家主要银行,收受 6 个月期按期存款所付的均匀利率
为原则。在利率改动情况下,该项均匀利率以一年的总日数除以实质利率与其通行日数乘积的总和计算。基金的收
益,属参加基金部分的利润,应按上年度各参加职工帐户为参加基金,及其利润的均匀贷方余额比率分派与各参加
职工帐户;属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部分的利润,应按上年度各参加职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利润的均匀
贷方余额比率分派与各参加职工帐户。
第十三条 委员会因管理及经营本基金所发生的全部成本、花费 (除设帐花费外 )及税捐增加由本基金负担。
上项成本花费及税捐应按当时参加职工帐户内贷方总余额比率分摊。但参加职工或其得益人领取福利给付应扣
缴的所得税,依法就该给付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将上年度各参加职工帐户内相关相对基金,
与拨赠基金及参加基金先期余额、本期缴款额、所支付的花费、佣金、税捐、分派的利润利润、及本期余额等编制
年份报表分送各参加职工。
各参加职工对年报表若有异议须于一个月内随时向委员会查阅相关帐单凭据等资料。 第十五条 参加职工
除偿还对企业及委员会的债务外,不得将其帐户内的金额出让、出质或以其余方式处罚。若有类此出让、出质或其
他方式的处罚,委员会概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参加职工因自动离职、资遣、退休而停止其与企业聘用关系者,其福利给付除领取离职奏效日其基
金帐户内参加基金及其净利润的所有外,凡参加本计划 5 年以上或服务本企业年资 5 年以上者并可领取参加职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利润的所有金额; 参加本计划满 4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可净利润所有金额的 3/4;参加本计划满 3 年以上未满 4 年者可领取参加职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利润所有金额的 1/2;参加本计划未
满 3 年者概不得领取参加职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利润的任何部分。但本计划定有限制及给丧失的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职工因重要行为不检、作弊、背信、怠忽职责或其余近似原由被企业辞退者自然丧失其基金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利润的所有。该参加职工仅得领回其参加基金及其净利润部分。但应扣除企业所受的损失以偿还企业。
第十八条 参加职工因残废或重要的疾病以致不可以持续为企业工作者,可领取该参加职工帐 内积累基金的总
额。
但参加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 5 年因自己的重要大意,自损或败品德为以致感染疾病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参加职工殆亡给付额为该参加职工死亡时其基金帐户内积累基金的总数。但参加本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 5 年因自杀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条 参加职工有权指定得益人 (但不得超出 3 人 )领取本计划规定的死亡给付, 并随时更改其指定。 若参加
职工未指定得益人或死亡时无生计的得益人或死亡职工未留有遗言的表示时,其死亡给付即发给死亡职工的法定继
承人。没法指定继承人者,由委员会代捐献慈善事业。得益人的指定或更改指定应以书面方式交送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所有自基金给付参加职工或其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给付款项,应于得益恳求权发诞辰起
内一次进行。上述得益恳求权非经委员会收到恳求书及证明文书并予认同不视为已发生。
3 个月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的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利润,因本计划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未给付
款项应另设专户。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在不超越本计划各项规定的范围内,
须按公正一致的原则, 允许参加职工获得借钱的权益。
参加职工贷款方法由委员会另定。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所称年资系指本企业正式职工身份供给的连续性服务,包含全部经批准支薪的给假在内。
未经批准及停薪的告假或受停职处罚的时期须予中止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因参加而享有持续受企业聘用的权益,
调整工作或其余原由此辞离职工的权益的任何限制。
第二十六条
亦不行视为关于企业因故或收缩业务、
企业可保存停止本计划的权益。企业是项决准时应于 6 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委员会及各参加职工。
本计划一经停止,各参加职工帐户内的金额即所有赠予各该职工而不受本计划其余规定的限制。而本计划仍应
持续执行至基金所有结清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奏效日起,原订本企业职工离职退休金给付方法即予取消。但奏效日前已服务于本企业的
职工,可保存自本公报之日起至本计划奏效日止,依原订离职退休金给付方法可享有的全部权益。而服务未满
者,依其服务年数按服务满 5 年者的权益比率享有。前项的权益在企业依本计划第六条将全数金额拨赠在各享有人
5 年
名下的拨赠基金项内即消减。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提经企业董事会通事后宣布实行。改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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