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的民事答辩状范文「标准版」

2022-07-17 17:09: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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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民事辩论状范文「标准版」

辩论人:李xx,男,汉族,19xxx x日出生,现住XXXX

辩论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辩论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辩论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辩论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上诉人对辩论人的举证只是表示疑心,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辩论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辩论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根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


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辩论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本钱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白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辩论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辩论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务: 工作单位: 住所:

因诉我单位一案,辩论如下:



人民法院 辩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附:辩论状副本份。 其它证明文件份。

注:辩论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缺乏,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

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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