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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街道内部审计制度
为保障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的资金运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财政预算资金和街道下属事业、社团和民非组织,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由街道党政办公室牵头,内部审计负责人由党政办财务负责人兼任。
根据审计内容,内审人员可由党政办财务人员、监察室和相关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具备勤勉、廉洁、保密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一定的审计业务能力和经验。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应当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查阅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帐册、凭证和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会计软件等;可以检查、盘点相关资金和财产;可以就审计涉及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内部审计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以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资质,并应履行保密义务。中介机构可以从街道每年确定的
中介名单中选取。
第六条 内审人员的常规审计内容包括: 1.预算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的适用性、健全性和有效性(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及使用情况,费用审批、票据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3.下属事业、社团和民非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4.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 5.特定事项的经费使用情况; 6.领导交办和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审计的内容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内审机构可延伸审计相关资金情况。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审负责人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和落实,落实整改不利的,应参照《徐汇区审计局审计整改检查实施办法》对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
第十条 街道小额工程的专项审计按照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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