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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民
办学历教育办学成本监审的通知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2008-03-28 责任单位: 市物价局
成价费(2007)42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为了及时掌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办学成本,为科学制定和调整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提供依据,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42号令)、《成都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民办学历教育办学成本监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监审内容
此次民办学历教育办学成本监审内容包括学校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其中人员经费包含工资、补助工资、奖金、社保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公用经费包含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业务费、折旧费等。 二、监审对象
经我市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且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普通基础教育(小学、初中、高
中)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三、资料要求
各民办学校应提供以下资料:
1、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2、学校经批准的规划建设规模和实际建成规模(含面积、班级数、学生人数等);
3、2004年至2006年三年经审计过的财务决算报告等资料;
4、固定资产建设及投资情况; 以上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工作分工
此次成本监审,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民办小学由五城区物价局、教育局负责,五城
区民办中学由市物价局、教育局负责;其它区(市)县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负责。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将所在地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成本资料汇总后在
规定时间内分别送市物价局和市教育局。(成本审核指导意见另文下发)
五、时间安排
此次成本监审分4个阶段:第一阶段,3月5日前由市及各区(市)县教育局将监审通知送达各学校;第二阶段,各学校准备相关资料,在3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市及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第三阶段,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根据学校报送的资料,在4月30日前提出民办学校成本审核书面建议意见。市物价局、教育局在6月30日前印发民办学校成本审核指导意见;第四阶段,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按民办学校成本审核指导意见,审核、汇总所属
学校成本资料,在8月30日前分别送市物价局和市教育局汇总分析。
六、工作要求
1、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本次监审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各
阶段时间安排完成各项工作。
2、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取得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大力支持。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属政府定价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项目的收费标准时,应先期进行成本监审。没有经
过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调整其价格。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教育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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