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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5.13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5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强化经费使用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费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操作、保障运转。市局财务管理科是局机关财务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机关内一切财务活动的预算、审批、结算。
第三条 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审批、请款审批管理。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 1 / 2
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8〕124号)的规定操作。
第四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规定。
(一)局机关经费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局长办公会、局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和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如遇审批部门正职较长时间离岗,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审批。 (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一次性开支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3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及财务管理科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30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项目,由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根据决定审批。
第五条 经费支出分为日常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支出,要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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