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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
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鲁国资考评函[2004]1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1.02 【实施日期】2004.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
通知
(鲁国资考评函〔2004〕17号 2004年11月2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精神,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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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陆续反映了一些清产核资政策、资产损失
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为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有关规定,这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为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下称省管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不包括文化宣传科技教育及劳教类企业,其中:
(一)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这次清产核资范围之内,但省属国有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如科研机构、医院、学校等,在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之内。 (二)集体企业不属于本次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不需要开展清产核资。
(三)对于企业所属的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子企业,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于开展清产核资的,由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但子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须由出资企业负责清理,并以子企业2004年6月30日的账面数纳入出资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统一上报省国资委。
上述情况,由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单独说明。
二、关于企业资产清查上报情况
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有关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要求,2004年12月31日前,企业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并上报资产清查情况。资产清查情况,具体包括《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鲁国资考评函〔2004〕3号)中的资产负债清查表(企清工作01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企清工作02表)及软盘。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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