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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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 【发布日期】2016.03.21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 2016321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潭分局、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城区分局、扶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1 / 2










前款规定的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过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

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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