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2-03-19 18:12:2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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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㈠根据各级的要求和规定,报告的内容包括: 1、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1997]3号)中规定的内容:⑴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2)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⑶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⑷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⑸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⑹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2、市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办法》中规定的内容:⑴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有关住房方面的情况。①营建私房: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用途及原因,土地使用及审批手续,资金及材料来源,动用人力和车辆的情况。②买卖房屋:所买卖地点、面积、用途及原因,资金来源,买卖房价及纳税情况,房屋部门审查意见及现住房情况。③出租房屋:房屋的地点、面积、产权归属、出租的原因、起止时间、月租金数额、承租方情况。④集资


建房:建房地点、面积、集资金额、资金来源、集资单位及现住房情况。⑤装修住房:资金材料的数量及来源,承装修工程单位情况。⑥其他个人住房变动情况。

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包括请客人数、客人身份、花费数额、动用车辆数和出车单位、收受礼品、礼金数。

⑶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离婚的原因、原配偶的身份、职业及对离婚的态度、有关部门的意见、再婚的有关情况。 ⑷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学习、定居的情况。

⑸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不含以因私名义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因公出国、出境人员)起止时间、事由、所到国家、地区、批准单位、经费来源。 ⑹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计划生育、收养子女方面的情况:计划生育二胎指标及收养子女申报的原因、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和有关证明,主管部门的意见。

⑻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查处机关、原因、时间、事情经过、处理结果、本人态度及配合情况。

3、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报告可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前报告为主。对报告内容,局党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在会议、政务公开栏或局域网上进行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予以保密。 ㈢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住房,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子女婚丧喜庆事宜,购买汽(轿)车,因私出国()等事项都要事先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㈣按照规定应事前报告的必须事前书面报告事后报告般不能超过一个月。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报告要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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