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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政规[2018]24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07 【实施日期】2018.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8〕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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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门楼牌标志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6〕11号)和《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 》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地名标志》(GB17733-2008)的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标志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门楼牌标志包括门牌(含大门牌、小门牌、临时门牌、轨道交通门牌)和楼牌(含楼栋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
门楼牌是建筑物地址的信息标志,不是建筑物的确权证明。
第三条 公安机关实施门楼牌地址唯一性编号,负责采集门楼牌地址的空间坐标,建立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并通过云端武汉和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
全市实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在门牌、单元牌、户室牌中,添加二维码图案,实现移动智能终端自动识读、接入应用。现有建筑物逐步更换为二维码门牌,新建建筑物统一安装二维码门牌。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门楼牌标志管理规范。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标志的实施。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门楼牌标志管 2 / 3
理工作。
第五条 门楼牌标志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照事权一致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使用经市、区人民政府及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设置门楼牌。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供水、电力、燃气等单位,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标准地址信息。
第七条 建筑物按照不同类别分别设置门楼牌。
有独立院落(建筑物)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封闭小区、大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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