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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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4]94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6.23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

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9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确保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1 / 2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

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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