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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
一、法社会学的产生及其背景 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它着眼于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诞生于19世纪的“社会学帝国主义”时期。由于法律本身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因此当时主要的社会学家(即“古典社会学家”)都对法律有所研究,如马克斯•韦伯、卡尔•马克思、涂尔干、托克维尔等,此即法律社会学之滥觞。一般认为,法社会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892年,意大利法学家、社会学家D.安齐洛蒂首先提出“法律社会学”的说法。法国的.迪尔凯姆、德国的马克思韦伯、美国的E.A.罗斯和W.G.萨姆纳等社会学家有关法律、犯罪和惩罚问题的大量论述,促进了法学中的社会学派的形成,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发展。此外,英国的H.斯宾塞、奥地利的L.龚普洛维奇、法国的G.塔尔德和美国的L.F.沃德等社会学家分别从生物学、人类学和心理学等角度研究法律和解释法律现象,被称为早期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和法律社会学的奠基人。法社会学在西方有其特定的社会与历史背景。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渐巩固,资本主义社会进入自由发展时期。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垄断制度逐渐成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开始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转变。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得各种社会矛盾趋于激化,经济危机和战争频繁发生,由此在政治上引发了大规模的劳工运动。为了缓解各种矛盾,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放弃自由竞争时期强调个人权利的价值观,而向垄断时期强调社会利益的价值观转变,国家积极而广泛地干预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国家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立法,如劳工法,最低工资法,环境保护法,住房法,公共交通法等,资本主义法律原则逐渐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除社会和历史背景外,法社会学的产生还受到自然科学和生物进化论的影响。自哥白尼提出“太阳中心说”后,宗教信仰日渐为科学、理性所代替。19世纪后,科学革命和机械世界观已深入人心,并向社会学科渗透。科学向社会学科的渗透直接波及法学,这集中表现在实证主义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孔德创建的社会学是其典型。他的“社会静力学”( 社会静力学就是从静止的状态去研究社会,是研究一般的社会关系、秩序、结构及其性质的学说。简而言之,社会静力学是关于人类社会自然秩序的一般理论的预备性考察)与“社会动力学”( 社会动力学是在静力学的基础上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速度、方向和规律的学说)理论充斥了实证主义精神。1859年,达尔文提出了生物进化论,后来,达尔文的进化论被引到社会科学领域,由此产生了“社会达尔文主义”。这一学说把社会比作生物或者有机体,认为人类社会有一个可以分为不同生长阶段的自然演化过程,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现象都是这一演化过程的结果。这一学说对英国的斯宾塞的社会学思想的影响最为明显。
二、法社会学的思想渊源 (一)法社会学思想的先驱
早在社会学出现以前,就有很多思想家开始关注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等,可以说他们是法社会学的先驱(柏拉图)。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所有的法律都是对现实有效有社会秩序的要求的理性反应,这里的理性反应不是国家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而是调控人们行为的自发的、活生生的规则。法律与这些规则相比,往往显得呆板和滞后。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法现象是孟德斯鸠研究法的精神时的一个重要视角。孟德斯鸠在探讨人类社会形成过程中运用了自然法的观点,并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他研究法律制度的社会学方法最重要的体现在他对自然地理环境的关注。他说:“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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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或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们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孟德斯鸠本人在研究方法上注重社会调查,为了学术研究,他卖掉法院院长一职,到欧洲各国做长期的旅行和学术考察,在古稀之年仍坚持社会调查,最后病逝于巴黎。可以说,孟德斯鸠的学术之路就是一条注重社会实践、不断调查研究的道路。
(二)法社会学思想的萌芽
18世纪以来,学者己注意到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社会因素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社会学方法对法学研究的意义。在这一阶段,对法社会学的产生起到巨大影响作用的人物当属孔德和斯宾塞。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是“实证哲学”的奠基人,社会学的开创人。作为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认为社会学是一门实证的、复杂的科学:社会学包括经济学、伦理学和历史哲学以及一大部分心理学。他将社会学分为两个主要的范畴———“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社会静力学是代表人类社会本能秩序的理论,社会动力学是关于人类社会进步的理论。孔德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人类知识和智力朝着更高水平发展,他说“这条规律就是:我们的每一种主要观点,每一个知识部门,都先后经过三个不同的理论阶段:神学阶段,又名虚构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又名抽象阶段:科学阶段,又名实证阶段”。因此孔德认为,科学的或实证的阶段,是人类思想发展的最后阶段,“一旦实证状态达到完全成熟、足可以始终掌握每一部分与整体的真正本质关系的时候,就终于习惯地服从于正确的系统判断,从而为高深的研究始终赋予广泛的使命,而同时避免任何幼稚的思辩”。孔德认为社会的出现主要是出于社会本能和人类团结的需要,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目的并在不知不觉中相互合作着,这种合作正是社会得以产生的根源。“合作原则,不论是自发的或者议定的,都是社会的基础,而社会的目的永远是要在那伟大的合作计划中使每一个成员各得其所”。孔德的社会分工与合作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连带法学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赫伯特•斯宾塞是英国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社会有机体的创始人。同孔德一样,他也是一个实证主义者。受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影响,斯宾塞用生物学的观点来解释社会现象,用生物有机体的发展规律推导社会发展规律。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同有生命的机体一样,也是一个有机体,它也按照同样的规律,由简单到高级、由单一到复杂逐步发展。在《社会学原理》一书中,斯宾塞提出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法律有五个渊源:(1)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在法律演化的第一阶段,法律发源于团体中占有优势的情感与观念。(2)传统习俗。在法律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习俗构成了社会团体中每一个成员的行为规则。(3)已故领袖的特殊命令。在法律发展的第三阶段,已故英明领袖的命令在某种程度上补充了传统习俗的不足。(4)统治者意志。由于社会的日益杂化,在法律发展的第四阶段,出现了以统治者意志为形式的确定的社会政治权威。重构形式下的个人利益一致性。它是法律发展的(5)最后阶段,在人们自愿合作的基础上,法律成为了促进人们整体社会福利的工具。
三、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有:
1、 从社会的整体出发研究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效能; 2、 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法律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
3、 对一切与法律现象有关的社会实际问题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研究;
4、 研究社会的立法制度、立法条件和立法基础,以及法律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 学术界多数人认为,法律的实际作用比法律的抽象内容更重要,主张通过考察法律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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