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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及;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
经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或.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报市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为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印发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号有关规定,就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的发放对象
根据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县农业,在年1月1日实施后,因县城城区规划、和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家庭承包耕地全部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使用,被征地时按政策规定拥有或可以分配责任田且征地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在籍人口. 二、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一式四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县农业局各一份;
2、申请认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情况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登记并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提出初审见,上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三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土管人员通过入户丈量、核查土地使用资料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五县农业局审批发证.县农业局对乡镇上报的失地农民保障对象进行审核批准,发给失地农民证明书,实行一人一证.并将失地农民证明书核发名单抄送给相关部门. 三、失地农民证明书的管理 1、失地农民证明书由县农业局统一印制和发放,并统一编号. 2、对失地农民证明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3、失地农民证明书遗失的,应当在法定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县农业局提出补发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补发的失地农民证明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证明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县农业局申请更换新证书,更换的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更换新证书的,原证明书应当收回.领取、补发、更换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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