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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新论
宋浩波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1997()5
【摘 要】文章认为,法人的早期形态是单体制,它与初级形态的简单商品生产经济和中级形态较为发达的自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单体独资独营的法人,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发生分离,与自然人犯罪无本质区别,不能成为法人犯罪的主体。法人犯罪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高级形态,企业资本社会化引起法人结构变化和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导致的结果。法人犯罪的实质是财团法人的经济犯罪。法人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的意志表现形式,是一种通过董事会决策和经理经营管理两个中介反应出来的股东意志延伸的连带意志形式。其他社团组织法人和国家机关、军队等,亦不能成为法人犯罪的主体,法人犯罪可以实行两罚制。法人犯罪也有人身刑,最高刑应为拟制的死刑,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解散。 【总页数】4页(P53-56)
【关键词】法人犯罪;主观要件;刑罚 【作 者】宋浩波
【作者单位】公安大学公安基础部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17 【相关文献】
1.法人社会与法人犯罪-谢勇《法人犯罪学》序 [J], 陈兴良
2.罗马法的法人本质说及其法人犯罪问题——兼谈我国法人应否成为犯罪主体 [J], 张继孟
3.法人犯罪中责任人员的罪责根据新论 [J], 向朝阳[1];周长军[2] 4.法人犯罪启示录——北京地区法人违法犯罪的观察与思考 [J], 崔平
5.国际反腐败公约中的法人犯罪——兼论国际刑法中的法人犯罪及责任模式 [J], 范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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