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补充上诉状》,欢迎阅读!
补充上诉状
上诉人:张俊丽,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东昌府区站前街5号内3号楼1单元401室
被上诉人:杨长连,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胡屯镇陶集村0053号。
原审被告:胡树海,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任堤口村。
原审被告:吕学珍,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胡树君,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任堤口村。
原审被告:贾迎春,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张国,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道口铺办事处代屯村。
上诉人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2)茌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提出上诉,现补充事实如下。
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杨长连对上诉人张俊丽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原审程序违法。原审原告伪造证据:一是伪造张俊丽签名按印;二是伪造印章,加盖印章改变担保期,担保期有六个月改为二年。
2.基于以事实,根据合同法及原理,原告改变6个月的担保期限为二年的要约,6个月承诺不生效,担保合同不成立,更不生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3.原审张俊丽提出对证据司法鉴定。原审法院不准许。二审再提出对证据没有张俊丽签名,是在签名后加盖二年期,原审法院枉法裁判,我们保留控告的权利。
4.原审原告没有将钱款给付借款人,借款合同不成立。因为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没有给付钱款,借款合同不成立。张俊丽不承担担保责任。
上诉人张俊丽基于以上理由,不承担担保责任,依法驳回原告对张俊丽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俊丽 2013年4月6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69a1cb3c59eef8c75fbfb3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