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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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补充


补充上诉状

上诉人:张俊丽,女,19829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东昌府区站前街5号内3号楼1单元401

被上诉人:杨长连,男,19691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胡屯镇陶集村0053号。

原审被告:胡树海,男,198411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任堤口村。

原审被告:吕学珍,女,19851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胡树君,男,19778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任堤口村。

原审被告:贾迎春,女,197712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张国,男,19815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道口铺办事处代屯村。

上诉人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2)茌民一初字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提出上诉,现补充事实如下。

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杨长连对上诉人张俊丽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原审程序违法。原审原告伪造证据:一是伪造张俊丽签名按印;二是伪造印章,加盖印章改变担保期,担保期有六个月改为二年。






2.基于以事实,根据合同法及原理,原告改变6个月的担保期限为二年的要约,6个月承诺不生效,担保合同成立,更不生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3.原审张俊丽提出对证据司法鉴定。原审法院不准许。二审再提出对证据没有张俊丽签名,是在签名后加盖二年期,原审法院枉法裁判,我们保留控告的权利。

4.原审原告没有将钱款给付借款人,借款合同不成立。因为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没有给付钱款,借款合同不成立。张俊丽不承担担保责任。

上诉人张俊丽基于以上理由,不承担担保责任,依法驳回原告对张俊丽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俊丽 20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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