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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办理申请表
营业厅编号: 编号:KT-SQ00000001
1.客户资料(客户填写,“*” 为必填项)
*客户性质: □ 个人客户 □ 单位客户
*客户名称: (须与单位公章一致) *联 系 人: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付款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2.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信息(营业厅填写)
客 户 编 号:
□ 速通电子标签 数量: (5个以上需填写《速通电子标签办理申请附表》)
序号 速通电子标签号
车牌号码
车牌颜色
车型分类
(按照交通部JT/T489-2003标准执行) 1 A B C
D E 2 A B C
D E 3 A B C
D E 4 A B C
D E 5
A
B
C
D
E
经 办 人:
□ 记账卡 数量: 账号:
□ 储值卡 数量:
(5张以上需填写《速通记账卡办理申请附表》) (5张以上需填写《速通储值卡办理申请附表》) 序号 记账卡号
序号 账号 储值卡号
1 1 2 2 3 3 4 4 5
5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兹声明以上所填写的内容属实,并同意《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使用协议》。
客户签字:
(单位用户请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
一联
客服中心留存
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使用协议
甲方: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办理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单位/个人
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为乙方提供便捷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已开通联网区域)服务。现甲、乙双方就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的办理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 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定义
1. 速通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与ETC车道内安装的专用设备进行通讯的车载设备。速通电子标签须与速通卡配合使用,方可在ETC车道实现不停车通行。速通电子标签与登记使用的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一车一标签、专车专用。
2. 速通卡是记载用户信息,用于非现金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专用IC卡, 在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系统中,速通卡兼做通行券使用。速通卡包括记账卡和储值卡。 (1) 记账卡采用实名制,用户需在后台账户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系统根据通行记录在账户中扣除当次通行费。 (2) 储值卡采用实名制,用户需在卡内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系统直接从卡内扣除当次通行费。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北京市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相关发行、结算、客户服务等业务,与道路提供方共同保障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2. 甲方向乙方销售(具体价格以甲方通告为准)并安装速通电子标签,速通电子标签符合GB/T 20851.1~4-2007《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系列标准。 3. 甲方负责发行网点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服务网络体系。
4. 乙方购买速通电子标签后,甲方免费提供速通卡给乙方使用,速通卡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5. 甲方为乙方提供充值、挂失、信息变更、电子标签售后等服务。
6. 甲方为乙方提供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运营信息咨询及消费记录查询服务。 7. 甲方确保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8. 甲方承诺对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购买、办理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同意按照《北京市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及电子标签说明书正确使用。 2. 乙方同意提供办理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3. 乙方客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客服营业厅或经甲方授权的代理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
4. 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电话、营业厅现场、网站等方式,查询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运营信息及通行交易记录。 5. 乙方认可和接受甲方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记载方式及准确性。 6. 乙方应妥善保管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
7. 乙方不得自行安装、拆卸电子标签,或擅自移用到其它车辆上。 8.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逃漏通行费。 四、 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使用约定
(一) 一般约定 1. 速通电子标签
(1) 乙方购买速通电子标签后,应由甲方或经甲方授权的专业人员安装。
(2) 速通电子标签自办理之日起一年之内因非人为原因损坏的,乙方到甲方客服营业厅或甲方授权的代理营业厅免费更换。办理之日起一年后发生损坏的,甲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2. 记账卡
(3) 当记账卡账户状态为透支,乙方在通过收费车道时,该账户内所有记账卡将不能使用,乙方须现金全额支付通行费。 (4) 乙方记账卡账户如发生透支,续费时须先偿还透支款。
(5) 乙方可办理注销记账卡,也可办理清户,乙方申请清户时,须交回账户内所有记账卡,甲方自受理清户申请之日起31个自然日后,将乙方账户内余额退还。如不能全部归还记账卡,乙方须先行办理记账卡挂失手续,并交纳相应挂失费用。 3. 储值卡
(1) 储值卡不能透支使用,余额不足时应以现金全额支付通行费。
(2) 乙方可办理清户,申请清户时,须交回储值卡,如不能交回,须先行办理挂失手续,并交纳挂失费用。乙方申请清户时如可以显示储值卡余额,则可当时办理清户结算。如不能显示储值卡余额,则先行办理注销手续,并在31个自然日后办理清户结算。
(3) 储值卡产生的交易数据及余额以卡片记录信息为准,如不能读取卡片信息,则以甲方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4. 乙方遗失速通卡的,可办理挂失,挂失自甲方受理乙方申请之时起24小时后生效。挂失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 因非人为原因造成速通卡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可免费办理换卡。速通卡属人为原因损坏或乙方原因更换速通卡的,乙方须交纳更换费用。
6. 装有速通电子标签的车辆,在ETC车道通行时,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信号灯指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须停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处理。
7. 乙方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发生争议时,乙方应先行在现场与道路提供方协商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由乙方提供证据,事后相关方协商解决。
8. 甲方及道路提供方定期对电子收费系统进行维护维修,若因非甲方原因的停电或设备故障等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须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通行费,同时,乙方须妥善保存现金缴费票据,作为日后处理非正常交易的依据。
9.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速通卡交易记录如有异议,应自争议交易月结单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出。 (二) 特别约定
1. 若乙方发生逃漏通行费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通行费账户资金,通过下发状态名单方式停止乙方使用电子标签及速通卡在高速公路支付通行费,同时按照甲方系统记载的通行记录追缴逃漏通行费,同时乙方承担逃漏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 甲乙双方充分理解道路提供方数据传输系统可能因通讯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或中断,如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可协助相关方解决。
3. 乙方在驾驶安装有速通电子标签的车辆通行其他省市高速公路时,须遵守当地通行管理规定。
4. 乙方预存通行费甲方不计付利息。乙方使用电子支付方式通行高速公路时,按照政府相关政策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 五、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免于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除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六、 违约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即可视同违约,守约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阻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 七、 其他事项
1. 《北京市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甲方可根据业务扩展情况,适时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甲方将以在其营业厅张贴通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3. 甲方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以甲方通告为准。
4. 本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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