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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聘请外籍教师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高等学校聘请专家、外教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局部,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二条聘请专家、外教的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效劳,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效劳的人才。
第三条聘请专家、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那么。在工作中要加强方案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国内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专家、外教担任。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专家、外教的业务专长并考虑到他们的政治背景和态度大多与我不同的情况,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还应主动多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增进了解和友谊。
第二章各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
第五条对不同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应根据需要,掌握不同原那么。
第六条理、工、农、医专业类的专家、外教以来华短期讲学、合作科研为主。应逐步扩大此类专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条语言专业类〔含外语短训班〕的专家、外教,除语言实践课〔包括听说读写等〕可以面对学生授课外,应主要用于培养师资和编写教材。除国家设立的出国人员培训部外,原那么上不聘请专家、外教承担我有关人员以出国为目的的语言培训任务。
第八条外国文学、国际新闻、国际文化、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等学科的专家、外教,应主要为我中、青年教师和研究生讲授课程的局部内容或举行讲座和研讨。院校应安排教师就专家外教讲授内容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作出科学的分析,加强对听课人员的引导。此类专业专家一般不面对本科生授课。
第九条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新闻学、史学、教育学等学科的专家,应安排我方教师,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与其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共同研讨,一般不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统讲学。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政府、有关组织、民间团体、院校签订的协议,其教学任务,均按上述原那么执行。 第三章来华专家、外教的条件
第十一条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需要,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第十三条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四章聘请专家、外教院校的条件
第十四条院校领导中有专人分管专家、外教工作。
第十五条设有负责专家、外教工作的职能机构并配有经过政治和外事业务培训的专职工作人
员。
第十六条制定了较完整的专家、外教管理制度和方法。
第十七条具有专家、外教必要的生活和工作设施〔包括居住地食宿、卫生、工作、平安等条件〕。院校所在地应是对外国人开放地区,非开放地区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前方可聘请。 第五章聘请专家、外教的审批原那么
第十八条聘请专家、外教,按院校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对首次拟聘请专家、外教的学校,应按院校隶属关系,由院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委〕属院校,由部门〔委〕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外办按第四章规定进行实地考核;地方属院校,地方属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按第四章规定进行实地考核,经考核确认其聘请资格,并由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院校方可编报聘请专家方案和办理聘请手续。 第二十条聘请专家、外教的院校,应于每年九月初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学年的聘请专家、外教方案,并说明各专业聘请专家、外教的目的、来华工作性质、来华人数、在华工作期限等。主管部门对院校的学年聘请方案应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一条院校应对拟聘专家、外教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拟聘的专家、外教,按院校隶属关系,将聘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专家、外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其所属院校的外籍教师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专家、外教工作的特点,加强方案性,进行业务指导和效益评估。
在京高等院校专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部委和北京市高教局分别负责。在其它地区的高等院校专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由院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与当地外办密切配合;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同时抄报国家教委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在专家、外教的管理工作中,应加强与地方外办、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第二十四条院校专家、外教的管理,实行分管校〔院〕长领导下的学校外事部门归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来我院校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专家、外教,必须与院校签订合同,合同的根本内容应包括:受聘方被聘任的起止日期,每周授课时数,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专家、外教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不得干预我国内部事务和进行传教,对受聘方在华期间的要求及受聘方违反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等。学校应严格按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院校负责专家、外教工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向专家、外教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对专家、外教的宣传工作,目的在于加强相互了解和友好,工作方法上要灵活。
第二十七条如发生专家、外教在政治上对我有意进行攻击或提出挑衅性的政治问题时,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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