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3-01-11 10:47: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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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规范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不包括

律师协会的其他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1.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为10000;11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15000;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0000;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律师事务所人数以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专兼职律师。

2.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所属律师事务所(包括外地分所)按上述标准的一半缴纳。

3.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地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缴纳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1.专职和兼职律师每人每年度1500元。

2. 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所属专职和兼职律师每人每年度1000元。

3.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缴纳个人会费,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缴纳。享受此政策的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并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签订《在津执业协议》,承诺在津执业满5年。

4.年满70周岁的执业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5.重新申请执业及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缴纳个人会费。

6.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会费收缴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会费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期间。由于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集中收缴时间办理缴纳会费手续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可以在集中办理时间以外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会费的手续。

第四条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理事会提出,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会费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加值部分,纳入会费总额。

第六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应当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会费的主要用途是: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三)会员奖惩工作

(四)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 (七)提供会员福利及其他保障;

(八)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理事会提交的会费预、决算方案。

第九条 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管理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各委员会提交的会费使用预算、决算,制定每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性预算、决算计划

第十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是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所作的有关会费使用的决议、计划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负责按照律师协会各委员会的设立情况,确定每一财政年度的律师协会会费使用项目。

第十二条 各委员会应当会同秘书处,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根据全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财政年度的委员会预算,并经该委员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签名后,提交财务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预算应当一式三份,由该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秘书处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财务委员会应当会同律师协会秘书长,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两个月,综合平衡各委员会提交的委员会预算,制订律师协会下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预算,由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并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财务委员会对各委员会提交的委员会预算,认为需要修订或重订的,应当立即通知该委员会,并可以要求其于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预算。

第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审议由财务委员会制订,并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的下一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整体预算,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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