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的法律地位

2023-01-24 11:20:1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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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的法律地位

第一,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它们不同于行政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它们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利和承担行政责任,在不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权时,它们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作为事业单位,它确实有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高等教育法》第32条规定:“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第33条规定:“高等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第34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8条规定:高校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由此看来,高校虽是事业单位,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但它可以在教育法等具体行政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特征。

第二,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高校在行使对学生的各项纪律管理、学籍管理、学位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时,学校无须征得学生的同意,可以单方面做出决定并实施。如高校有权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毕业证;有权在招生时决定录取这名学生而不录取那名学生;有权要求入学转系或毕


业分配的学生交纳一定的费用等等。

第三,第三,高校对学生实施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3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那么学生是学校组织内部的一员还是外部的一员呢?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学生当然是学校内部组成人员,一旦撇开教育对象,学校教育便无从谈起。但从社会学和法学角度来看,学生在学校身份并未如此界定。学生不同于教师,教师与学校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而学生只是通过学校的知识传播来获得文化提高能力,并非获得经济利益。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法律上讲,学生是学校以外社会成员。因此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不是内部管理,而是为实施国家教育制度进行的外部管理学校对学生学籍管理学位颁发等教育行政管理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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