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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肿医办字[2015]106号
江西省肿瘤医院外出学习培训及进修费用报销规定
各科室:
为规范外出学习培训及进修费用报销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4]14号)和《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培训费管理规定》(赣卫财务字[2014] 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习培训及进修发生的往返交通费按赣财行[2014]14号文件标准和规定报销。学习进修期间(开始后至结束前)往返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二、7天以内(含7天) 的学习培训,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赣财行[2014]14号文件标准和规定报销。
三、8至15天(含15天)的学习培训,7天以内(含7天)部分按赣财行[2014]14号文件标准和规定报销;8天以后(含8
天)部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即每人每天可报销300元,其中住宿费120元,伙食补助费80元,市内交通费、资料费及其它费用100元,上述各项费用可调剂使用。
四、16至30天(含30天)的学习培训,15天以内(含15天)部分按每人每天300元定额报销;16天以后(含16天)部分按综合定额的80%,即每人每天240元定额报销。
五、31至90天(含90天)的学习培训,30天以内(含30天)部分按综合定额的80%,即每人每天240元定额报销;31天以后(含31天)部分按综合定额的70%,即每人每天210元定额报销。
六、超过90天的外出学习培训及进修,按每人每天110元定额报销,其中住宿费80元,综合补助30元,上述费用可调剂使用。
七、出国(境)学习培训及进修费用报销另行规定。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5年11月4日
江西省肿瘤医院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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