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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结算单
单位名称: 申请津贴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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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护理假津贴
个人编号 产妇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电话 生育时间 助产
配偶个人编号 独生子女证号 流产引产
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号 一胞胎数
是否晚婚
□ 顺产 □ 剖宫产 □ □
工资基数
产假时间(天)
产假津贴 工资基数
产假时间(天)
护理假津贴
标准/日
金额
10 标准/日 金额
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区经办机构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生产后2个月凭此表领取生育津贴,提供出生证明的复印件
生育津贴如何申报?
答:区内的定点医院:
产假结束并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结账后,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应填写《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申报相关的津贴。并持以下资料:
1、生育津贴:医学出生证明,出院小结,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流产(引产)津贴:人流病历、结婚证,本人身份证,三项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护理假津贴:医学出生证明、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以上业务申报时单位必须提供盖有财务章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的背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全称﹚、账号及开户银行,经办人的联系方式.收据的排头写: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保障规划财务管理中心。产假休完后申报资料,1-16日申报的资料,若资料齐全,当月30日前支付到位;17—22日申报的资料,若资料齐全,次月15日前支付。 区外的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应填写《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开好盖有财务章的收款收据随同医疗费用资料申报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时间?
答: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十、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的核算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生育的即顺产,产假为12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3、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护理假天数
生育津贴
护理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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