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2022-04-24 08:30: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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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通过与修订】:1991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实施】本法自200761日起施行;

【目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全面发展、四有新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定义】: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教育内容】: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原则】:{尊重、适应、教育}(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家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学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社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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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司法监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犯罪处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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