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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
合规经营及风险防范管理规定
一、 经营宗旨:公司坚持本地化经营原则,在坚持为“三农”和小企业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公司积极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二、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公司成立董事会、监事会,设立股东大会制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三、 公司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向违反规定跨区域发放贷款。
四、 公司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贷款审议委员会”,对董事会制定的权限内的各项业务进行审议、审查。
所有贷款均应经过风控部门审查,单笔、单户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由总经理直接签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单笔、单户贷款,均应经过执行董事签批。
五、 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政策另有规定者除
外)。
六、 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应以人民银行公布数据为准。
七、 公司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公司监事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全面业务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向公司董事会及相关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八、 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九、 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政策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 按政策规定并经批准向主要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5%)定向借款、在本县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等。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法人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的2倍。
十一、 公司不得向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十二、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十三、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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