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江南区海飞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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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江南区

海飞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2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江南区海飞学

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江南区海飞学校:

报来《南宁市江南区海飞学校关于调整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校近年来对教育设施设备进行了更新和维修,提高教职员工工资,改善校园环境,办学成本增幅较大。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有关规定,按照合理补偿办学成本的原则,在对你校办学成本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你校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小学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3300/生·学期(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规定扣除民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执行)。 二、初中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3700/生·学期(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规定扣除民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执行)。 三、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四、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学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此复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学校要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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