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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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

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10.03 【文 号】公通字[1996]66 【施行日期】1996.10.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警务督察 正文



公安部 人事部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

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要求,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期间,要对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从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改变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同时要在国家下列的编制和增干计划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录用人民警工作。经研究,决定在1996年度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时进行一次录用人民警察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用人民警察的范围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被公安部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单位。录用计划必须限制在中央编委批准下达给各地


的公安行政编制数额和人事部下达的增干计划内。增干计划指标由人事部和公安部另行下达,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扩大录用范围,不得突破计划指标录用人民警察。

录用对象必须是已经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在编在职的民警(包括以工代警和聘干人员)。

二、报考条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录用的基本条件。

三、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所有人员一律参加考试、体检、考核,都合格的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对平时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过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受到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报考者和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者,可给予适当加分。

对原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公安局、处、科、派出所)副科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表现优秀者,年龄条件可酌情放宽。

四、录用考试的内容包括国家公务基础知识、公安业务基础知识两部分。考试复习教材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统一编制。

五、录用工作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审批录用的程序进行。录用人民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凡列入县(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机构,录用人民警察,报市(地)公安局(处)审核,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由市(地)人事局审核。(二)凡列入市(地)公安局(处)序列的公安机构,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地)人事局审批。(三)凡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的公安机构,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六、考试录用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会同公安厅、局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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